爱吧金汇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章程大纲
1. 公司名称是:爱吧金汇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 本公司的注册办事处应设在维斯特拉(开曼)有限公司的办公室(地址:邮政信箱31119号大馆,KY1-1205开曼群岛、大开曼岛、芙蓉道、西湾路802号)或董事可不时决定的其他地点。
3. 公司设立的目的不受限制,包括以下各项(但不限于):
(a) (i)经营投资公司的业务;担任发起人和企业家;并以金融家、资本家、特许经营者、商人、经纪人、贸易商、交易商、代理商、进口商和出口商的身份开展业务;并承接和执行各类投资、金融、商业、商业、贸易等业务。
(ii) 以委托人、代理人或其他身份开展房地产经纪人、开发商、顾问、房地产代理或经理、建筑商、承包商、工程师、制造商、经销商或所有类型财产(包括服务)供应商的业务。
(b) 行使和执行任何股份、股票、义务或其他证券所有权所授予或附带的所有权利和权力,包括在不损害前述规定的一般性的前提下,公司持有已发行或未发行股份的特定比例所授予的所有否决权或控制权,为本公司感兴趣的任何公司或与该公司有关的任何公司,按照合适的条件,提供管理及其他行政、监督及顾问服务。
Acting Assistant Registrar
(c) 购买或以其他方式获取、出售、交换、放弃、租赁、抵押、收费、转让、利用、处置和处理各种不动产和个人财产及权利。尤其是抵押、债券、生产、特许、期权、合同、专利、年金、许可证、股票、股份、债券、政策、账面债务、业务关系、承诺、索赔、特权和各种诉讼财产。
(d) 有条件或无条件地认购;包销、代销或者以其他方式承购、持有、买卖、转换各类股票、股份和证券;与任何个人或公司建立合伙关系或订立任何分享利润、互惠特许权或合作安排;为取得及承担本公司的任何财产及责任,或直接或间接地推进本公司的目标,或为本公司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目的来促进及协助促进、组成、成立或组织任何类型的公司、财团或伙伴关系;。
(e) 担保或保证,支持或确保履行任何个人、公司或公司的所有或任何义务。不论是现在或将来,其是否以任何方式与本公司关联或附属,以及是否是以个人契约或按揭、押记或留置公司的全部或部分业务、财产及资产,其中包括其未缴股本或以任何该等方法,以及不论公司是否收取该等未缴股本的有值代价。
(f) 从事或经营本公司董事会随时认为能够方便地与上述任何业务或活动结合进行的任何其他合法贸易、业务或企业,或董事会或本公司认为可能对本公司有利的任何其他合法贸易、业务或企业。
在理解本公司章程大纲时,尤其是对第3条的理解,所指明或提及的任何对象、业务或权力,不得因提及或推断任何其他对象、业务或权力或公司名称,或因并列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业务或权力而受到限制,如果本条款或本公司大纲其他地方有任何歧义,应通过扩宽而不是限制公司的目标、业务和权力以及公司可行使的权力的理解方式来解决上述问题。
Acting Assistant Registrar
4. 除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禁止或限制的情况外,本公司有充分的权力和权限执行任何目标,并能在任何时间,行使由自然人或法人团体以委托人、代理人、承包商等身分在世界任何地方的任何权力,以及为了有利于上述目标的达成的其他附带的权力。包括但不以任何方式限制上述规定的普遍性的权力,以及通过公司章程细则所规定的方式对本公司章程大纲及公司章程细则进行修改或修订的权力,以及进行下述事情的权力,即:支付公司推广、组建和成立的所有费用和附带费用;在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公司开展业务;出售、租赁或处置公司的任何财产;提取、制作、接受、同意、贴现、执行和发行本票、债券、汇票、提单、认股权证和其他可转让或可转让的票据;贷款或其他资产,并充当担保人;以企业的担保或公司的全部资产,包括未动用的资本或无抵押的方式借入或筹集资金;按董事决定的方式投资公司的资金;促进其他公司;以现金或任何其他代价出售公司的承诺;以货币形式将资产分配给公司成员;作出慈善或慈善捐赠;购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从事任何贸易或业务,并通常从事公司或董事认为可能方便、有利可图或有用地获得和处理、进行的所有行为和事情,由本公司就上述业务签署或完成,但本公司仅应在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获得许可的情况下,继续经营根据开曼群岛法律要求获得许可的业务。
5. 每个股东的责任取决于该股东股份不时未付的金额。
6. 本公司的股本为50000.00美元,按法律允许,分为50000股,每股面值1.00美元,并赋予公司权力,赎回或购买其任何股份,增加或减少上述资本需要遵循公司法(2018年修订本)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其资本的任何部分,不论是原始的、已赎回的或增加的,不论是否有任何优惠、优先权或特权,或受任何押后的权利或任何条件的限制或规限,除非发行条件另有明文规定,否则每一次股票发行,不论是否宣布为优先股,均须受上文所载权力规限,但前提是:尽管本公司章程中有相反的规定,本公司无权发行无记名股票、认股权证、优惠券或证书。
7. 如果公司按照规约的规定获得豁免权,其经营将按照公司法第174条的规定(2018年修订本),在规约的条款和特别决议的许可下,根据开曼群岛以外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该公司有权通过连续方式注册为法人团体,也有权在开曼群岛进行注册。
本公司(以下签署人)希望根据本公司章程大纲和公司法(2018年修订版)的规定成立一家公司,并同意持有下列与本公司名称相对的股份。
签署 姓名 职位 地址
每个用户持股份数
谨代表
维斯特拉(开曼)
有限公司的办公室
邮政信箱31119号大馆
KY1-1205开曼群岛
大开曼岛
芙蓉道
西湾路802号
授权签署
一份
于2019年1月2日
以上签名为证
瓦尔德伦林多
邮政信箱31119号大馆
KY1-1205开曼群岛
大开曼岛
芙蓉道
西湾路802号
ai'ba金汇国际控股
P. 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 - 1205 Cayman Islands
版权© 2019 爱吧金汇国际控股 -保留所有权利。
金汇国际网络科技 提供技术支持